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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世纪前,收入这一概念在旧世界并无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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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美国人发现,根据收入来把他们分类,是特别合适的。但是“收入”等级的重要性,还是最近才有的:它们是现代商业和工业的副产品,它们使金钱和可以任意处置的、可以替换的,以及各种微细的财产形式,有了新的重要意义。十九世纪前,“收入”这一概念在旧世界并无多大重要意义,它被间接用来衡量财产所有权或社会地位,或作为选举改革的基础。

英国的“四十先令的土地完全保有权”这种说法,以及对选举资格的类似的检验标准,更像是对财产所有权的检验,而不是对收入的检验。根据年的英国文献资料,“每年一万”成了萨缪尔·沃伦的备受欢迎的讽刺小说的书名,因而无人不晓;狄更斯、特罗洛普和其他社会小说家,主要是利用收入数字来描写新财主们,由于他们都是不久前发财的,所以他们的财产很容易估计得出。“百万富翁”一词从法语进入英语(通过本杰明·狄斯累里年的小说《维维安·格雷》),很快在美国使用。

但由于这个词指的是一个人的“拥有财产”,也就是他的全部财产的价值,而不是他的年度收入,所以它也成了旧世界估计财富和幸福的一种特有的方式。美国是一个新来移民到处流动的国家,移民们的社会等级又都变化无常,因此对流动的美国人来说“收入”是一个比财富或财产更方便、更普遍适用的衡量标准。如果可以把生活水平用数量来表示,那么“收入”就几乎能做到这一点;它提供了一种简单的办法,来判定一个人在水平之上还是在水平之下。

但是,要把美国人分成各个“收入等级”,就得记牢按美元来计算他们的收入共有多少。事实上,美国人在二十世纪第一次真正受到必须了解自己有多少收入的规定。收入意识不再仅仅是技术或*府统计数字的副产品,而成了一种公民义务,不履行这一义务,就有被罚款或判处徒刑的危险。在美国,对个人的收入或赚钱“能力”(当时的说法)征税的基本思想,远在年就已出现了,当时,新普利茅斯殖民地曾对个人“按其产业和财产能力”征税;三年后,这个殖民地又通过一项法律,对商人和手艺人的“利润和收益”征税。

其他一些殖民地起而效法。这种税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所得税,因为不准纳税人把亏损从盈利中扣去,而且也只是对某几种收入征税。从这种税收入的钱,数目始终很小。直到十九世纪中期,才出现了在实质上类似所得税的税种。从年到年,有六个州采用了某种所得税。例如,年弗吉尼亚州的一项法律规定,对每年超过四百美元的薪水和职业收入征税百分之一,对利息所得征税百分之二点五。在英国,威廉,皮特为了给年至年英国的战争努力提供资金,曾征收过一种所得税,后来,英国人又利用一种所得税来满足特殊的临时需要。

美国国会为替内战筹集资金,于是效法英国,在年通过了一项所得税,规定对所有超过八百美元的收入征税百分之三。但是财*部长萨蒙·蔡斯抱怨说,由于缺乏统计资料,无法估计这种税可能产生什么效果,所以这种税从未征收过。年,一种所得税再次获得通过,成为由联邦*府实际征收的第一个所得税。尽管对六百美元的收入免征所得税,但对六百美元以上到一万美元的收入,税率为百分之三,对一万美元以上的收入,税率为百分之五。人们认为,征收任何所得税都要“寻根究底”,因而是和自由人民不相称的。

除了这种基本的反对理由外,人们还反对累进税这一激进的新原则。南部邦联也征收所得税,对一万美元以上的某些收入等级的税率超过百分之十五。征收联邦所得税的一个特殊障碍,是联邦宪法(第一条第九节第四款)的规定。这条规定说,除非按人口摊派,国会不得征收“直接”税。为了规避这种法律上的障碍,那些主张所得税的人争辩说,所得税根本不是直接税,而是“间接税”。为了进行战争而征收的所得税(年再次通过,税率更高),在年该项立法期满时任其失效。

这时,爱国主义压力和战争需要都不复存在,于是反对所得税的运动再次抬头。年2月5日,纽约《论坛报》宣称:“所得税是我国所有税种中最可憎、最叫人恼火、最爱寻根究底、最不平等的一种税……它使老实人吃亏,同保护老实人的做法完全背道而驰。它的税收使得人们的品德荡然无存。”内战后,*府的财*状况改善了,国债减少了,似乎不再有征收所得税的必要了。

正如国家岁入特别专员戴维·A·韦尔斯在年所说的那样,所得税之所以还不能引起公众的兴趣,主要是由于全国三千九百五十万人中,交纳所得税的只有二十五万人。而且,这二十五万人都是有权有势的人,于是所得税法在年3月15日停止生效。去掉所得税后的全国税制,把联邦税的全部重担压在消费者身上。无论是对财产或是对收入,不再征收任何联邦税了。在此期间,大量的财富在积累起来。到年,据说仅在纽约市拥有一百万美元财富的就有几百人。而在二十年前,这样的人在全国还不到二十个。

纽约百货业大王A·T·斯图尔特(拥有价值五千万美元的财产),在年向联邦*府申报的收入为一百八十四万三千美元。这种个人收入,比起年的二千五百万美元来,在国民收入中所占的比例还大。随着拥有巨大财富的人的真真假假的传闻在新近流行的报刊上大登特登,随着对他们的功绩和他们的骄奢的广泛宣传,公众关于征收所得税的要求变得强烈起来。要求征收所得税的压力,是由威廉·詹宁斯·布赖恩(15)和其他一些反对“那些东部豪富”的人组织起来的,他们在年《威尔逊-戈尔曼关税法》中强行加入一项所得税条款。

年轻的布赖恩,用他自己的话来说,“大义凛然,无所畏惧”,正是作为国会中拥护所得税的斗士而使举国瞩目。有些人超过四千美元的收入,可能要被征收百分之二的所得税。于是,一个名叫沃德·麦卡利斯特的富有的纽约人(用以指称社会名流的“四百人”一词的创造者),就以这些人的代言人自命。麦卡利斯特扬言,如果国会通过了所得税法,他就离开这个国家。布赖恩在对众议院的演说中回答说:在所有我知道的卑鄙的人当中,我还从来没有见到过这样卑鄙的人,这种人我连提都不愿意提,他的爱国心连百分之二都够不上。

如果“我们的上等人中有人”宁愿离开这个国家,也不愿交纳百分之二的税,那真是上帝对所有下等人的慈悲。……我们宁可失去他们和他们的财产,也不愿让他们在这里散发出臭气。……让他们走就是了,如果他们能毫无遗憾地离开他们出生的国土,那就让他们耳边响着诗人的诅咒走吧。但就在第二年,联邦最高法院宣布所得税是“直接税”,由于这种税不是根据人口在各州摊派的,因而是违宪的(年波洛克对农场主和信托公司诉讼案)。这一裁决为布赖恩在年的总统竞选运动中提供了“司法篡权!”的战斗口号,从而促使所得税问题成为全国性的争端。

结语

揭发丑闻的报刊,以及诸如艾达·塔贝尔的《美孚石油公司史》(年)、林肯·斯蒂芬斯的《城市的耻辱》(年)和古斯塔夫斯·迈尔斯的《美国巨大财富史》(年)等著作,花了大约三十年时间才使美国人相信他们需要所得税。年提出一项宪法修正案,年通过了第十六条宪法修正案,授权国会对任何来源的收入征税,而毋需考虑人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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