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芝/文
杰克·菲利普·格林的《边缘与中心:帝国宪制的延伸——大英帝国与美利坚合众国-》是从宪法史的角度,分析英国本土与北美殖民地争端的起因与性质。不同于人们习以为常的叙事,本书作者指出十三邦殖民地并不是因为不堪母国剥削压榨,愤然起义,独立建国,而是由于在正在形成扩张的早期大英帝国体系中,找不到合适的宪法位置,最终不得不踏上与母国切割分离的道路。
19世纪的辉格叙事通常有意无意强调英国对美洲殖民地横征暴敛,受其影响以至于有段子嘲笑美国人因为抗税而脱离英国,结果在自己的国家遭受更重的税负。但现代历史学家发现,英国对美洲很难说存在剥削压榨的情况,英国对美洲远比西班牙开明和自由,不像西班牙在殖民地建立四大总督区,总督意志就是法律,总督府的职位被来自西班牙的“半岛人”包圆,英帝国通常只负责帝国的外部事务,殖民地内部事务由美洲人自治,偶尔空降的总督也职权有限。
另一方面,美洲人均税负不到英国本土的1/25至1/50,而独立前的美洲人收入就比本土高了。包括国防在内的开支也大部分是由英国承担,因此七年战争结束后,不堪重负的英国政府自认让殖民地也分担一部分开支是合情合理的,而且他们也非常克制,数额并不大。但却在北美激起了意想不到并且英国人完全无法理解的抗议,在自认屡屡退让后大为恼火,觉得有少数刁民不知好歹,煽动良民作乱,才走上了武力镇压之路。
那么,如果说英国对美洲并不是通常意义上的暴政,为什么十三邦殖民地还是要脱离呢?特别是在殖民地作家纷纷承认对英国人这一身份充满认同,富家子弟纷纷到不列颠就读,独立以前美洲人对母国一直怀有热爱的情况下。
根本原因是,作为弱势与边缘的一方,美洲人在新兴的帝国体系里,找不到能够保护自身特殊性的机制,而作为强势与中心的英国政府,因为各种原因无法理解殖民地的担忧与困扰。双方鸡同鸭讲的交流,闹得彼此不欢而散。
近代英国人的帝国事业,发端于都铎时代,百年战争的失利浇灭了英格兰人对欧洲大陆所有的雄心壮志,迫使其将目标投于海外——爱尔兰是该转变的第一个受害者——然后又非常幸运地搭上了新大陆航线开辟这一顺风车。由于正统性争议以及缺钱等各种原因,都铎君主满足于议会的恭顺,而不是像大陆同行正流行的那样,抛开国会,人君南面专制,并慷慨地交给地方郡县各种自治权利,由无薪的地方乡绅执掌教区、郡的行政与司法权——因为国王真的没钱建立成熟的文官系统。
都铎君主的无心之举,一方面保留了国会政治的种子,留给其发展壮大的机会,另一方面奠定了海外殖民地自治的基础,到十三邦殖民地独立时,仍旧能在当地社会依稀可见都铎时代的遗风。
时间翻页到了17世纪,斯图亚特君主忙于同国会生死搏斗,对海外殖民地无暇顾及,即使曾有过建立管理体系的雄心壮志,在残酷的国内革命面前只能搁置一边。于是依靠天高皇帝远,与母国万里之遥的距离,以及本国的放任自流,等到年光荣革命爆发,英国本土君主与议会的斗争告一段落,英国政府蓦然发现,殖民地已经成长为庞然大物,独立前人口有本土的五分之一强。
更重要的是,殖民地各邦在这百多年间,已经根据各地的风土人情形成了自己的宪制与议会政体,美洲人已经习惯了自己统治自己的生活,母国的管控就显得非常多余了。
特别重要的是,殖民地在新兴的大英帝国中到底是什么位置,它究竟是英国的下属,还是略低于本土的合作者。然而直到年殖民地的定位依旧是妾身未明的状态,本土内部对此存有巨大争议。由于位于中心的官员持续失败于系统而有效地阐明这一含糊的状态,为了避免政治真空,边缘的诸多地方机构在很大范围依基本的职责自行决定“殖民地的人民适用于哪些英国法律”,获得了决定一般英国成文法是否有效的权威。
一般而言,殖民地主张只有英国制定法明确提及殖民地,以及普通法适用当地条件时,这些法律才能生效。但实际上殖民地决定适用的法律比该原则宽泛多了,只要它们满足本地的需求。在这个自行决定适用的法律范围的过程中,殖民地议会不知不觉间扩张了自身所拥有的权力,甚至比下议院在本土的权力更大,包括控制岁入、法案和官员职位等,这可以视为光荣革命议会地位和权力在英国宪制中不断抬升的海外回音。
可以说,海外殖民地议会事实上拥有权力,并因为距离和历史拥有半独立的地位。但是没有明确的法理可以依据,随时可能被收回,殖民地对头顶的达摩克里斯之剑何时落下一直惴惴不安,而本土也一直渴望削弱这份独立性。
事实上从年起,议会便颁布了一系列航海法令,试图消除殖民地与其他欧洲列强,特别是荷兰的贸易关系,并尽可能的使殖民地经济依附于宗主国,拉开了一个多世纪争端的帷幕。年查理二世复辟后,更是着手加固王室的权威,只是在海外殖民地群起抵制面前效果不彰。光荣革命后的英国政府自然试图完成斯图亚特王朝未竟的事业,加强对殖民地的管制与羁縻。
不过由于革命后的政局动荡,威廉三世为了避免生事,对殖民地一开始采取放任自流的态度。但到了年新政权已然根基牢固,英国政府便将负责管理的贸易委员会升为贸易部,使议会通过更加严格的航海法令,其加强管控的方式与查理二世一般无二:为保证固定的财政收入,限制殖民地的自治权以及殖民地议会的权威;通过收回殖民地特许状和改为王室殖民地的方式,取消私人殖民地;主张整合各殖民地为一个或多个总体政府,这样一方面方便伦敦控制,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他们自卫。
根据伦敦的设想,首先,殖民地是依附性实体,其与本土的关系如同家庭中父母和子女的关系,该比喻不仅暗示了殖民者对保护的需要,还暗示了他们有服从的义务;其次,殖民地存在的首要原因是致力于母国的幸福;最后,殖民地的政治体系必须从属于英国政府。这些设想在宗主国获得了广泛承认,以至于成为毋庸置疑的事实。
而美洲殖民地原则上并不否认这些设想,但对“依附”与“从属”的具体内容存在争议,即他们担心与英国的关系是否会影响到他们作为英国人的权利,以及这些权利和公司、个人的利益,在依附、遥远的政体中能否得到保护。
一开始,殖民地对航海法案所包含的商业限制条款便心存怨恨,但随着时间流逝,殖民地倾向于不再